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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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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县水利局关于某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件移送后,依法对该加油站非法取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等法定环节,确定该加油站通过打井方式非法取用地下水,取水能力为3立方米/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该加油站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完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三、典型意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是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私自随意打井取水会导致地下水减少,引起地下压力降低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从而产生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环境地质问题,同时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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