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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开发造成水土流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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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江西宜春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竞得位于宜丰县花桥乡含锂陶瓷土探矿权。2022年5月开始,矿业公司在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修建一条长约11.9公里的进矿道路。因植被皆伐、山体坡度大,叠加汛期影响,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下游河水受到污染,100余亩高标准农田耕作层及20余处排灌设施受损。 2022年,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机制,发现本案线索,决定交由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丰县检察院)办理。宜丰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于2022年7月5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询问村组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查明矿业公司在进矿道路施工过程中伐林木266立方米,开挖植被面积达400余亩。但是,该项目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也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汛期出现严重水土流失,造成矿区下游村庄河道水质浑浊、泥沙淤积、高标准农田毁损。经委托检测,水土流失造成河道水质中铁和氨氮分别超标25倍、5倍。 二、执法结果 2022年7月27日,宜丰县检察院分别向宜丰县林业局、水利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林业局加强林区采伐管理,协同水利部门监督实施好水土保持措施;建议水利局督促案涉矿山企业及时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与林业部门共同监督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宜丰县水利局与林业局协同抓好整改。其中,宜丰县水利局依法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矿业公司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1.4万元,采取临时苫盖、设置排水沟及沉砂池等补救措施及时减损水土流失,并要求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按照方案开展实施。 三、案件启示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利用“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机制发现案件线索,在办案中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改正,督促矿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2023年1月,水利部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明确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来源:中国水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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